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购买税控盘时,根据企业性质不同,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 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分录如下:

  (1)购入税控盘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计提税控盘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3)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4)支付每年技术维护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5)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2、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具体分录如下:

  (1)购买税控盘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计提税控盘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3)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4)支付每年技术维护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5)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