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即可变利益实体,也可以称为协议控制。其本质是境内主体为实现在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境外上市实体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并不实际开展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和财务,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达到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的效果。

  这种方式可以通过控制协议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益转移至境外上市实体,使境外上市实体的股东(即境外投资人)实际享有境内运营实体经营所产生的利益。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同时,境内主体到境外上市也存在各种限制,境内实体采取VIE方式在境外上市,可以规避境内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的外资比例限制,能够最大程度地进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