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工商登记变更通知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外经委批复、批准的证书复印件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2、按照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与工商登记无关的,应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外经委批复、批准的证书复印件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等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