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如下: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