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具有法定约束力,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在法律上的生效契约,如果出现法律诉讼,它是确定双方责任的首要依据之一。

  审计业务约定书确认了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了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应该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各自授权的代表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如需修改、补充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业务约定书归入审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