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依据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结果确定审计范围,一般遵循以下规律:

  1、将综合性评价所认定的失去控制和控制薄弱的业务系统或业务环节,包括健全性评价认为审计检查监管成果不全或项目结论不明确的,以及符合性评价认为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系统和环节,列入审计范围;

  2、将特定时间内未得到良好控制的业务系统和业务环节,列入审计范围;

  3、将固有风险较大的经济业务列入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是针对特定审计对象所开展的审计实践活动在空间上所达到的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