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分红等资金。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属于投资人,基金销售相关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被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