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所载明的,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所核准的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同时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成立之日为止的时间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