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短线交易的构成作出了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就是短线交易。

  为防止有关人员利用信息优势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及普通投资者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有关人员的短线交易行为做了限制性规定,并规定所获得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