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有权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同时,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按照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此外,会计人员作为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