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国家开发银行业务范围包括:
1、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
2、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
3、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
4、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
5、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
6、经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