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法定限制,即认购并获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35名;

  2、针对一般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相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针对特别发行对象,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特别发行对象,则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3、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