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出纳不能写会计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第三十七条的内容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其中财务出纳指负责管理企业货币资金、票据、有价证券事项以及负责企业银行存款结算和财务印章保管等相关工作的一项财务管理岗位,企业的会计凭证应当由企业的会计人员进行编制和处理,而会计人员一般会根据出纳人员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