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是增值税改革出台的新政策。最早出现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对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税收政策。
体现为以下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若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