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型审计机关是政府最高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之外,不附属于任何行政部门,单独形成国家政权的一个分支,其特点是能够不带政治偏向地、公正地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根据我国宪法和《审计条例》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可以在重点地区、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