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相应科目: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产评估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资产评估基础》科目。

  取得免试资格后,免试科目长期有效,不得变更免试科目。免试审核为地方协会网上初审和领证现场实地审核相结合方式,由考生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