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时应注意:

  1、设计文件或计划方案中规定的形成生产能力所须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辅助工程均已建成,形成产品生产作业线,具备生产设计规定的条件;

  2、经过负荷试运转,并由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合格,证明已具备正常生产条件,并正式移交生产部门;

  3、设计规定配套建设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程同时建成并移交使用。

  新增固定资产是指通过投资活动所形成的新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已经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价值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及有关应摊入的费用。它是以价值形式表示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果的综合性指标,可以综合反映不同时期、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