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吸收合并和创立合并下,合并价差已分摊到被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和商誉(或负商誉),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出现在资产负债表。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控股合并下),对合并价差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法:

  1、将合并价差分解为被并企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及商誉(或负商誉)两部分,并将商誉或负商誉在有效年限内分期摊销,转入合并利润表,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则按资产的使用年限或负债的存续期加以摊销,调整有关费用或成本。

  2、合并价差并不分解为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和商誉(或负商誉)两个部分,也不需加以摊销,而是以一个总数列入合并资产负债表。我国财政部1995年2月印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消,抵消时发生的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为贷方余额时以负数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