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的理论依据具体如下:
即使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后未分派股利,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毕竟增加了,权益法强调控股公司与附属公司之间的经济实质关系,即它们在会计上已经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发生利润或亏损时确认入账,而不需等到被投资企业实际支付股利时才予入账,这一做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及时地真实地反映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所拥有的权益。就不能将附属公司支付的股利看作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而应将它视为控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变现,因而应是部分收回在附属公司的投资。
权益法的理论依据具体如下:
即使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后未分派股利,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毕竟增加了,权益法强调控股公司与附属公司之间的经济实质关系,即它们在会计上已经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发生利润或亏损时确认入账,而不需等到被投资企业实际支付股利时才予入账,这一做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及时地真实地反映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所拥有的权益。就不能将附属公司支付的股利看作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而应将它视为控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变现,因而应是部分收回在附属公司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