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石原则的分析有:

  深石原则适用的基本前提是母子公司关系之存在,深石原则无论如何目前仅以判例和学理解释的方式存在,其所具有的合理性还有待进一步考察;子公司资本不足,如果母公司反而因其债权事先获得子公司担保而主张优先受偿无疑对子公司其他债权人及优先股股东有失公平,故母公司债权人受偿应劣后于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

  同时存在子公司为母公司之利益而不按常规经营,如果子公司资产不充足,但母公司并无不正当之操纵行为,那么否定母公司的债权亦属不当;关于母公司对其子公司债权的担保是否有效的问题,从公平角度出发,即使该贷款是在资本充足的条件下依公平、善意、谨慎的方式提供的,法院一般都不承认该项贷款的担保性质,而只将该股东视为无担保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