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欺诈行为就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的行为。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的欺诈行为主要是舞弊,出具错误的审计报告。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用“弄虚作假”“虚假陈述”“故意提供”等词,并未直接使用欺诈这词。

  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在美国,许多法院曾经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近年来有些法院甚至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使得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