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由机关所颁发的登记凭证。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并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副本则一般会用来办理办理减免税、领用发票等相关业务。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