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缴纳税款是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属于特殊困难的情况有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短期货款拖欠;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而需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通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