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纳税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过程,该项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内容,目前《实施细则》已经失效,关于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先确认为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然后按照相关的规定计算并申报企业所得税。

  其中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