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马分肥是过去对民族资本主义企业的利润分配形式的形象的说法,指企业利润按国家征收的所得税金、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和资方的股息红利四部分。一九五六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资方的股息红利被定息代替。
1956年以前,国家规定私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全年盈余按以下四方面分配:国家税金约为30%,企业公积金约为10%-30%,职工福利奖金约为5%-15%,股东红利、董事、经理、厂长的酬金约为25%,称“四马分肥”。1956年,私营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国家规定,原私营企业家不再参加原企业的盈余分配,而是按其拥有的股额由国家付给年息,一律按年息五厘付给。原订付定息7年,后又延长3年,1966年9月停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