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再投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内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随着我国税制的优化,目前已经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因此与外国投资企业直接再投资行为相关的政策内容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规条例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