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继续教育在取得初级会计证的次年开始。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初级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十三条,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