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另外,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到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或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或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