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第三条的内容规定,税务系统干部交流方式包括系统内异地交流和系统外的交流。《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中所提及的领导干部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副司级以上(含副司级)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干部交流可不受任职时间和年龄的限制。
确定交流的领导干部,到新任职单位前,一般应进行离任审计。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副司级以上干部和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局长,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计;其他领导干部委托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