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师目前实行相对固定的合格标准,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初级经济师考试各科目满分均为140分,即合格标准为84分。
初级经济师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考生,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注意,部分地区设置省内合格标准,达到当地省内合格标准者可获得省内经济师合格证书。单独划定合格标准的地区有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西藏自治区、四省涉藏州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乐山市峨边县、马边县及金口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