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考试中《经济法》在这个科目,在备考时就是需要多家记忆和理解记忆的科目。考生在备考时要在平时多用功,多去记忆,用早起、睡前时间去背诵《经济法》的知识点是很有用的。下面小编也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中级会计考试\n《经济法》2024考点学习

一、法律行为

1、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2、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实施。

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 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必备要件:①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②是不确定的事实,③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④是合法的事实;⑤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

5、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受欺诈的: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但“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受胁迫的: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③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

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