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根据信托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共同受托人之一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B: 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C: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半数以上共同受托人的意见处理

D: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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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选项A错误。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选项B错误。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选项C错误。原则上,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选项D正确。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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