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按新准则改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核算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初始金额确认后,企业应当对该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进行后续计量,且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投资成本=1600-15+6=1591(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累计应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1400-1591)×(1-25%)=-143.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