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同级财政部门
B: 同级人民政府
C: 上级人民政府
D: 上级财政部门
【解析】(1)“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时,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2)“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