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6年9月1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19年6月1日,双方商议王某再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郑某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一直未向王某和郑某催讨还债。王某仅在2020年7月1日归还借款100万元,但未明确其履行的债务。下列关于王某归还100万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债务给付的清偿抵充问题。根据规定,王某先后两次向李某借款,数额均为100万元,借款当时均有担保。2020年王某还款时,2016年的借款已到期,2019年的借款尚未到期,所以,王某归还的100万元应当优先抵充2016年的借款。虽然2020年王某还款时,2016年借款的保证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失效,相当于已无担保,但本题中债务抵充的顺序应先按照债务是否到期确定。
(补充)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