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乙公司在2020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的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21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人丙公司对三笔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截止日期分别为2021年1月30日、2月28日、3月30日。甲公司仅于2021年3月15日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对前两笔债权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保证责任已经消灭。因此,丙公司仅对最后一笔30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而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但不会因此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