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交付收款人的行为,是创设本票权利义务关系的起点。本票是出票人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与汇票、支票并列为狭义票据的三大类型,其出票规则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核心考点。

本票出票

  本票出票的三大法律特征与实务解析

  1.要式性:绝对记载事项缺一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五条,本票必须记载以下六项内容(缺一无效):

  表明“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违规案例:某企业漏填“收款人名称”,本票被银行认定为无效票据,导致供应商无法收款。

  2.自付性:出票人即付款人

  本票的付款人始终是出票人自身,无需委托第三方(如银行)付款。这一特征与汇票(需委托付款人)和支票(委托银行付款)形成鲜明对比。

  实务场景:某公立医院通过银行签发本票采购医疗设备,银行既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见票即付,无需承兑。

  3.无因性: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

  即使基础合同存在争议(如货物质量纠纷),合法持票人仍可要求付款。例如,某企业向供应商签发本票后因货物瑕疵解约,但供应商已将本票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作为善意持票人仍可主张权利。

  本票出票的流程与考试高频考点

  1.出票流程:作成与交付缺一不可

  作成:填写法定事项并签章(电子本票需通过银行系统生成);

  交付:基于出票人真实意思转移票据占有(如企业财务人员将纸质本票邮寄给供应商)。

  2.题目演练:绝对记载事项与责任划分

  多选题:下列属于本票绝对记载事项的有()。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出票日期

  D.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答案:B、C、D

  解析:本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无需单独记载“付款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