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必须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这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核心考点。
票据背书是持票人通过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或设定质权的法定行为。例如,某电子制造企业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零部件供应商时,若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或遗漏背书人签章,该背书行为无效,供应商将无法主张票据权利。此类实务规则是考生应对案例分析题的关键切入点。
票据背书的三大必须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法定效力的核心要件
签章形式:
自然人:需手写本名签名或加盖私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一致);
法人/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律后果:未签章或签章不完整的背书无效。例如,某科技公司使用合同专用章而非财务专用章背书,银行可拒绝对被背书人付款。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法人签章必须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否则不产生背书效力。
2.被背书人名称:权利归属的明确标识
记载要求:必须填写受让人或质权人的全称(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禁止使用简称或空白。
补记规则: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时,持票人可自行补记,补记与原始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案例:某医疗器械企业将汇票背书给物流公司时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物流公司自行补记后向银行提示付款,法院判定补记合法有效。
3.背书类型标识:特殊背书的强制要求
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字样,否则视为普通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需明确标注“委托收款”字样,禁止二次转让。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记载“质押”的背书不构成有效质押权设立。
未记载必须事项的法律后果与例外
1.绝对无效情形
未签章:背书行为自始无效,持票人无法主张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
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且未授权补记:票据流通中断,持票人需通过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案例:某建筑公司背书转让支票时未签章,法院判定该背书无效,持票人需向原出票人追索。
2.相对无效情形
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不影响背书连续性;
附条件背书:条件本身无效,但背书行为有效(如记载“货到付款”不影响票据权利转移)。
实务操作与备考策略
1.电子票据背书规范
系统校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自动核验签章真实性及被背书人名称规范性;
风险防控:企业需建立票据台账,监控背书连续性与签章一致性。
案例:某新能源车企通过电子系统背书转让汇票,系统自动拦截未签章票据,避免无效背书风险。
2.背书连续性验证规则
连续性标准:前一手被背书人与后一手背书人名称需严格对应;
非转让背书的处理:委托收款或质押背书不影响整体连续性,但需单独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