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但未记载时,可依法推定补充内容而不影响背书效力的记载事项。这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核心考点。

票据背书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的核心特征是“可推定补充性”,其缺失不影响票据流通性。例如,某物流公司背书转让汇票时未记载日期,依法推定为到期日前背书,持票人仍可正常行使权利。此类规则是考生理解票据法灵活性的重要切入点。

  票据背书相对记载事项的三大法定类型

  1.背书日期:权利行使的时间基准

  定义:背书行为的完成时间,影响票据权利时效和追索权期限。

  推定规则:

  未记载日期时,视为到期日前背书(即票据有效期内);

  若票据已逾期,则视为被拒绝付款后背书,背书人需承担票据责任。

  实务案例:某医疗设备企业2025年3月1日背书转让一张6月1日到期的汇票,未记载背书日期。若持票人6月15日提示付款被拒,可向前手追索,因推定背书日期为6月1日前(有效期内)。

  2.附条件背书:记载条件的法律后果

  定义: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支付条件(如“货到付款”)。

  法律后果:

  条件本身无效:票据的无因性不受条件限制;

  背书行为有效:持票人仍可主张票据权利,但需满足其他法定要件。

  案例:某科技公司背书时记载“设备验收合格后付款”,此条件无效,但被背书人仍可凭连续背书主张付款请求权。

  3.禁止转让背书:限制流通的特殊规则

  定义: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限制票据后续流通。

  法律效力:

  被背书人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不承担担保责任;

  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持票人仍可向其他前手追索。

  相对记载事项的实务操作与风险防控

  1.电子票据系统的自动推定机制

  背书日期推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默认以操作时间为背书日期;

  附条件拦截:系统自动识别“不得转让”“验收后付款”等字样并提示合规风险。

  案例:某新能源车企通过电子系统背书时未填写日期,系统自动生成操作时间(2025年4月20日),确保背书连续性。

  2.企业内控要点

  签章与日期分离管理: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日期填写由会计操作,形成内部制衡;

  禁止转让背书审批:需经法务部门审核,避免不当限制票据流通性。

  与绝对记载事项的对比学习(考试重点)

对比维度相对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
法律后果未记载可依法推定未记载导致背书无效
典型内容背书日期、附条件、禁止转让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实务影响影响责任范围,不影响票据效力直接阻断票据流通

  案例:某物流公司背书时未记载日期(相对事项)和被背书人名称(绝对事项),前者可补记有效,后者导致背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