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初级会计职称合格证一般在考后两个月左右开始领取,经过资格审核的考生需关注各地财政部门官方通知公告申领证书。一般在当地财政局或人事考试中心指定的地点领取初级会计证书,部分地区可以选择邮寄方式的方式领取。
实行考后资格审核地区成绩合格的考生领取资格证书前需先到指定地点进行初级会计报名资格审核再领取证书。对不符合报名条件提供虚假信息者,即使考试通过也不予核发资格证书。
以下为考生领取初级会计证书时可能需要提交的材料,仅供考生参考,详情请以当地政策为准。
1.成绩合格单据:成绩通知单,一些地方不需要成绩单,不过建议最好带上,有备无患。
2.毕业证:考生本人具备报名资格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
3.身份证:考生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4.照片:近期正面免冠同底彩色照片,一寸二张、二寸一张(有的省要求二寸,有的省是一寸,张数各省市也有差异)。
5.登记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具体表样下载在当地证书通知上会注明,张数也会有差异)。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第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