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1】GD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售价不含增值税。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和提供服务均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不考虑其他因素。2020年8月,GD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8月1日,GD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其实际成本为95万元,协议约定款项全部结清时,GD公司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150万元,相关增值税税额19.5万元,并预收60%的货款(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其余款项于2020年8月15日时收取,并一次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8月10日,向丙公司转让一项商品的商标使用权,约定每月末收取使用费10万元,每月计提摊销额为6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转让商标使用权的增值税税率为6%。
(3)8月15日,向丁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实际成本为58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9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7万元。GD公司收到丁公司开出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01.7万元,期限为3个月。为客户运送商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为2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18万元,财务核算计入销售费用,款项尚未支付。
(4)8月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万元,为宣传新产品发生的展览费和广告费8万元,购买办公用品3.5万元。
要求:假定不考虑其他月份账务,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第1~5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5.结合资料(1)至(4),GD公司的营业成本为( )万元。
A: 153
B: 159
C: 177
D: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