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企业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0年4月10日在厦门交付货款。双方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的起诉有管辖权的有()。
A: 北京
B: 长沙
C: 上海
D: 厦门
【考点】诉讼管辖
【解析】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