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入一批货物,按合同约定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50万。但甲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资金链出现问题,无法偿付货款,那么这笔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综上所述,确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的其他收入,因此甲公司无法偿付的50万货款,应当并入该公司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销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的会计分录
确认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分录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