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货按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2021年12月初“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800 000元,(各明细科目无贷方余额),“应收票据”科目借方余额290 000元,“坏账准备一应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80 000元。2021年12月,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0日,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发出的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 000元,增值税税额65 000元,用银行存款为乙公司垫付运费40 000元,增值税税额3 600元,上述全部款项至月末尚未收到。
(2)18日,购入一批原材料,取得并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6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3 800元,材料验收入库,甲公司背书转让面值290000元,不带息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购料款。不足部分以银行存款补付。
(3)25日,因丙公司破产,应收丙公司账款50 000元不能收回,经批准确认为坏账并予以核销。
(4)31日,经评估计算,甲公司“坏账准备一应收账款”科目应保持的贷方余额为102 5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5)根据期初资料,资料(1)至(4),下列各项中,12月31日甲公司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期末余额应列示的金额是( )元。
A: 1 256 100
B: 1 176 100
C: 1 306 100
D: 1 408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