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二】甲企业为大型综合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家电产品,同时销售其他物品,2019 年12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一批彩色电视机,不含税总价格为50000元,由于对方购买量大,甲企业按原价9.5折优惠销售,开具的发票上分别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项链一条,新项链的不含税销售额为6000元,收购旧项链的不含税金额为2500元。
(3)将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A、B销售,A机器设备系2008年1月(进项税未抵扣)购入,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6350元,B机器设备系2011年1月购入,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9600元。
(4)将自产的一台新型号空调用于职工宿舍,无同类空调的市场销售价格,生产成本9000元。
(5)购入生产用零部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4615.38元,增值税3200元,当月因管理不善丢失了80%;购进包装箱一批,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为11600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成本利润率为10%。
4、甲企业当期应缴纳增值税( )元。
购进包装箱,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200×(1-80%)=640(元);
应缴纳增值税=6175+455+8007.08+900+1287-640=15284.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