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改增后,关于增值税的计算是财务工作的重中之重,那么关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计算方法,大家是否都熟悉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计算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那么该公式该如何理解呢?
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2月将原用于职工食堂的发电设备改用于生产车间,该发电设备于2019年4月购入,原值为1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30万元。已知该发电设备有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税率为13%,问:则甲企业就此设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多少万元。
甲企业就此设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30)÷(1+13%)×13%=8.05(万元)
因此,也就是说,将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上述营业税应税项目以及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的研究开发;或不动产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与销售其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除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外,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不过,将购进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将专利、非专利技术应用于生产(含修理修配)领域试验费用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从总局批复意思来看,对于免税项目收入是不得换算,另一层意思是,对于非免税的一般性收入,应当可以按不含税收入进行换算。
因此,对于公式中的分子与分母应按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同时如果涉及的是免税收入,则对免税收入不需要换算不含税销售额。
不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分录
1、发生非正常损失导致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如果这批原材料因为水灾原因全部销毁了,那么应该做的分录是: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改变材料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上述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上述原材料无偿赠送其他单位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上就是关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计算方法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精彩内容,请持续关注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