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GD公司职员,2019年3月取得的收入如下:
(1)当月工资、薪金收入8000元,托儿补助费500元,加班补贴200元。
(2)在某大学授课,取得讲学收入3 500元。
(3)取得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文化奖金13000元。
(4)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2 000元。
(5)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当月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15000元,当月出租住房过程中缴纳的可以税前扣除的税费合计为900元,由张某负担的修缮费用600元,均取得合法票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张某取得的讲学收入,在计算当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关其收入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A: 3 500-800=2 700(元)
B: 3 500X(1-20%)=2 800(元)
C: 3 500X(1-20%)X 70%= 1 960(元)
D: 3 500X20%=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