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B: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使用的自产液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C: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D: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来核定课税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