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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

  CMA重要知识点之在某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

  1、在某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2、在某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扣除那些控制权尚未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和服务。

  (1)产出法

  产出法主要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按照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企业在评估是否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考虑所选择的产出指标是否能够如实地反映向客户转移商品的进度。

  (2)投入法(成本法)

  投入法主要是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以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确定履约进度。企业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可能需要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适当调整的情形有:

  ①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

  ②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