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20年财务报告于2×21年4月30日批准对外报出,2×20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21年5月31日完成,所得税税率为25%。2×21年4月20日,甲公司收到当地税务部门返还其2×20年度已交所得税款的通知,甲公司4月30日收到税务部门返还的所得税款项720万元。甲公司在对外提供2×20年度财务报告时,因无法预计是否符合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故全额计算缴纳了所得税并确认了相关的所得税费用。采用总额法核算时,甲公司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款应作的会计处理为( )。
企业收到的所得税返还属于政府补助,应按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在实际收到所得税返还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应追溯调整2×20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